2008年3月23日 星期日

開放近用資訊3/18筆記

第三章 著作權


著作權(copy right)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
1.著作人就其著作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2.著作人在著作上或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名字、別名或不具名的權利。
3.著作人有禁止他人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而造成名譽損壞之權利。
4.著作人格權永久存在。
5.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著作財產權:
1.僅保有至著作人死後50年。
2.著作人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3.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之權利。
4.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公開之著作的權利。
5.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製成衍生作品的權利。
6.著作人得以轉讓著作財產權之權利。
7.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於民國17年訂定,至民國79年之間,僅僅修改過4次,而於民79年後,開始大量修訂。

一些學者認為現行之著作權實為「將心靈上之無形公有財(public good)封入自我領地(私有財產)」,是一種負面的發展。

1950年代結束前,經濟學者奈而勝(Richard R. Nelson)主張將有用知識置放於公有文庫中,要用者得以「free access」。

莫爾頓:科學家必須出刊其研究成果,才算有所貢獻,而且只有該成果變成科學公共財,科學家方能宣稱其所有權。

因為研究者的榮譽作祟和愚昧無知造成了營利出版商的壯大。

基於學術自由(academic freedom),使用者在合理的範圍內使用,便可排除在著作權的限制之外。

美國企業主僅能持有產品之所有權至多95年。(老師再課堂上舉了迪士尼的例子,迪士尼公司不斷在商品即將到期前,替產品做些微的修改後,再次申請專利,使得其所有權不斷的延續。)

著作權設立之要旨在使作者可因而獲利。此利益有三個層面:專業上、虛榮心上、以及財務上。

「禁錮任憑取閱」(delayed open access),是論文出刊6個月內需付費,6個月後即可成為網站上可任憑取閱者。

此章主要目的在敘述著作權在學術期刊中有其必要,但不得妨礙一般大眾去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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