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3日 星期二

大學圖書館 08/5/29 筆記

無線傳輸的程序之原則

1. 每個國家都有責任對自己國家的出版品負責,偍供給他國的需要,範圍包括今天以前的所有出版品。
2. 每個國家要有自己的一套借閱系統
3. 須訂定一個無線傳輸的政策
4. 接受他人提出的任何請求
5. 提供資料給他人
6. 著作權在給予尊重,其責任在供應方
7. 與圖書館借出東西,當東西一離開圖書館,借方就必須對東西負責,直到東西回歸圖書館
8. 收費制度由各圖書館自行決定,制度能越簡化越好(一次國際間的館際互借約需1000~2000元)


澳州ILRS

原則
1. 水準要相同
2. 迅速
3. 政策要公告周知
4. 確保可用性與時效性
5. 考慮所有使用者的需求
6. 注意隱私
7. 付清費用
8. 金額說清楚
9. 遵從提供者的原則
10. 館際互借路徑不要太複雜
11. 供應方收費
12. 承擔借出物的安全
13. 借方需遵守被借方的規定
14. 不得延長借期
15. 借期約3星期
16. 提供完整的書目資料與索書號
17. 給最好的版本
18. 付費方式簡化

2008年6月2日 星期一

開放近用資訊 08/5/27 筆記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
1.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2.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3.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4.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
5.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著作財產權
1.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2.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
3.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4.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5.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6.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7.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8.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
9.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10.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11.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創用CC
1.姓名表示權
2.非商業性
3.相同方式分享
4.禁止改作
六種組合:1、1+2、1+2+3、1+4、1+2+4、1+3


創用CC條款特色
1.皆適用於全世界
2.其有效期間持續至著作的著作權保護期間屆滿為止
3.皆不得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