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日 星期一

開放近用資訊 08/5/27 筆記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
1.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2.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3.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4.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
5.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著作財產權
1.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2.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
3.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4.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5.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6.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7.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8.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
9.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10.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11.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創用CC
1.姓名表示權
2.非商業性
3.相同方式分享
4.禁止改作
六種組合:1、1+2、1+2+3、1+4、1+2+4、1+3


創用CC條款特色
1.皆適用於全世界
2.其有效期間持續至著作的著作權保護期間屆滿為止
3.皆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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